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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市和区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路养管水平和通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理顺公路养管体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公路养管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向区县下放事权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形成市和区县条块结合、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路养管格局。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既能够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又能够增强全市统筹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路网整体功能,责权利统一的养管体制,推动我市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责权利下放,人财路相随。改革现行公路养管体制,向区县下放相关事权,实施养管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养管职责,实现权利与责任统一。
  2.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加强全市路网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考核力度,保持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
  3.用好养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要求,公路养管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稳步有序推进,保持社会稳定。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公路建设养管欠账等遗留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思想工作,保持养管队伍稳定。
  
  二、向区县下放公路养管事权
  (四)国、省级公路的日常养护职责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区域委托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
  (五)将区县级公路养管事权下放区县,乡村公路养管工作仍由区县负责。
  (六)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事权下放区县,由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
  (七)将市公路主管部门直属的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公路处整建制划归相关区管理,塘沽、汉沽、大港公路处整建制划归滨海新区管理,继续行使公路养管职能。
  (八)国、省级公路大型及特大型桥梁、交通工程设施以及外环线等养管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三、明确市和区县两级管理职责
  (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理顺利益关系,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公路养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
  (十)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市公路专项规划,审核区县级、乡村公路规划;负责制定国、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对工程设计、资金拨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建设养护市场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对国、省级公路进行日常养管;负责全市公路执法监督和国、省级公路路政管理及行政许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公路的建设和养管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负责行业技术指导与培训。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是区县级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筹集和管理公路养管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公路养管工作。
  (十二)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受委托的国、省级公路实施日常养护管理;负责编制并实施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规划、年度建设养护计划;负责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对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调整公路养管资金分配办法
  (十三)明确养管资金来源。公路养管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我市的燃油税转移支付中属于原养路费的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贷款道路通行费中央补助资金、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从2011年起,我市用于公路养管的资金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占专项资金80%的要求。以后每年专项资金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公路养管。
  (十四)养管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大中修补助资金和改扩建补贴及乡村公路补贴等公路养管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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