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路政执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市市政公路局负责路政管理工作,基层路政队伍设在区县,由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事权(包括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路政队伍实行双重管理、以市为主。 二、调整公路养管资金分配办法 (六)明确养管资金来源。2011年全市用于公路养管的资金预计为20.7亿元。资金来源为:燃油税转移支付13.56亿元,贷款道路通行费预计补助1.14亿元,市财政乡村公路补贴0.5亿元,燃油税转移支付基数增量2亿元,转移支付基数中原用于高速公路资本金的2亿元(高速公路资本金由市财政局另行安排,及时拨付),燃油税转移支付增量中安排0.5亿元,市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每年从公路养管资金总额中预留2.5%,作为全市公路应急抢险费用,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为下一年养管资金。 (七)核定公路养护单价。根据2007至2009年公路养管资金年均支出实际水平核定公路养护平均单价。 1.路面日常养护:国、省级公路8元/平方米,区县级公路4.2元/平方米,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 2.桥梁日常养护:国、省、区县级公路16元/平方米。 3.附属设施养护:绿地8元/平方米,排水设施20元/米,安保设施20元/米,泵站12万元/座。 4.道路中修工程:国、省级公路90元/平方米,区县级公路55元/平方米。 5.道路大修工程:国、省级公路268元/平方米,区县级公路188元/平方米,乡村公路补贴10万元/公里。 今后,将根据市财力状况相应调整公路养护单价。 (八)按设施量分配养管资金。以2010年6月底公路设施登记台账为依据,综合考虑道路技术等级、交通流量、重载交通影响等因素,参照上述公路养护平均单价,计算资金分配数额。设施量每年核定一次,作为调整分配资金数额的依据。 (九)养管资金拨付。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市政公路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数额并预留考核资金后,按季度拨付区县;国、省级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市政公路局制定工程计划、标准,区县组织实施,根据规定标准按比例给予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国、省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由市市政公路局综合考虑公路规划、交通量、资金等因素制定投资计划,根据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资金由市市政公路局根据近三年平均资金使用水平和设施量核定基数,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及建设资金由市市政公路局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公路养管标准 (十)公路养护总体指标。 1.国、省级普通公路技术状况综合评定无次、差等路;路面保洁率95%以上;绿化里程100%。 2.区县级公路技术状况综合评定无差等路;路面保洁率80%以上;绿化里程100%。 3.乡村公路参照区县级公路指标执行。 (十一)公路养护标准。 1.路面完好,无坑槽、松散、拥包等严重病害。 2.桥梁养管到位,桥头无明显跳车,桥面无坑槽、松散、脱皮;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干净整洁。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五类的桥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 3.绿化养护新植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5%以上,各类绿地、植物长势良好,绿篱整齐,草坪平整。 4.交通标志、安保设施齐全正直、鲜明有效;各类隔离、排水设施完整,功能完备;地面标线等设施完好齐全。 5.路面清扫保洁及时到位,垃圾即扫即清,严重洒漏及时清除,分隔带、绿化景点、边坡无垃圾。 6.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优良品率70%。 7.应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损坏、阻断和桥梁坍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物资、设备准备充分,处置及时有效。 (十二)公路管理标准。行政许可依法审批率100%,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控制区各类违规行为查处率100%,依法实施路政收费管理,年车辆超载超限率控制在3%以内;路况巡查到位率100%。 (十三)公路养管除执行上述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相关要求。 四、公路养管考核 (十四)考核机制。 1.市市政公路局主管公路养管考核工作,按照公路养管标准,对国、省级和区县级公路养管进行检查,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2.组织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进行互评互查,互相打分,互相监督。 3.建立公路热线电话和网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投诉、举报信息及处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