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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按事权核拨养管资金。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养管公路设施量,综合考虑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养护质量等因素,核定养护资金额度后,拨付区县;国、省级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制定工程计划、标准,区县组织实施,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标准按比例给予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齐;国、省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公路规划、交通量、资金等因素制定投资计划,根据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大中修资金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近三年平均资金使用水平和设施量核定基数,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县;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及建设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设施量、工程量和财力情况给予补贴。每年国、省级和区县级公路设施增量所需养护资金,从专项资金的增量中解决。 (十六)每年从公路养管资金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等特殊需要;从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预留20%,对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实行以奖代拨。 (十七)养管资金专款专用。公路养管资金要全部用于公路养管工作,接受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对挪用养管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在下年度养管资金中予以加倍扣减。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养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公路建设和养管的资金投入。区县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建的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区县自主组织实施。 五、抓好改革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改革涉及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落实相关责任。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养管资金分配、机构下划、养管标准、工作考核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公路项目遗留欠账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衔接,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公路设施量核查等基础性工作,稳妥做好下放事权和下划机构的接收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一)保持人员稳定。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建立稳定工作的责任制。机构下划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改革涉及的干部职工事业身份不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原有合理合规的工资、公积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水平不降低,现有处级干部退休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为保证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放得下去、控制得住、管理得好、稳定得了的要求,结合我市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向区县下放公路养管事权 (一)市市政公路局以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国、省级公路的养护面积为依据,通过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将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委托给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实施。 (二)开展国、省级和区县级公路设施评价工作。按照2010年6月底市公路处登记的公路设施台账,市和区县共同评价公路设施状况,落实基础性工作。 (三)调整公路养管体制。将市直属的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公路处整建制划归相关区,作为区公路主管部门。塘沽、汉沽、大港公路处整建制划归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内部公路养管体制由滨海新区政府研究确定。将整建制下划的7个公路处所属养护设备、办公用房、公路道班等固定资产一并划转。 (四)为了确保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国、省级公路大型及特大型桥梁、交通工程设施、外环线等重要设施,仍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网中政府投资新建的独立性较强、结构较复杂、具有公路功能的道路,由市市政公路局负责核定、接收,按改革后的养管体制进行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