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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五)考核办法。考核实行1000分制,评分权重为公路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占40%、路政管理考核占30%,大中修、改扩建工程管理考核占30%。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在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两次专项检查;大中修、改扩建工程结合交工验收每年检查一次;年终检查后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国、省级公路因养护不到位,致使设施使用寿命缩短,提前进入大修期的,大修工程由相关区县承担部分费用。
  (十六)考核结果与养管资金挂钩。每年从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预留20%,实行以奖代拨,市市政公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十七)市和区县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公路养管资金的监管。各级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公路养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对查实挪用资金的进行通报,并在下一年度养管资金中加倍减扣。
  (十八)公路养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一次性扣除全部以奖代补资金。
  
  五、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稳定工作
  (十九)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整建制下划机构的干部职工事业身份不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原有合理合规的工资、公积金及福利待遇水平不降低,现有处级干部退休按国家政策执行。税费改革涉及的合同制人员随同下划,人员安置经费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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