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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赣牧局[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⑧做好疫苗免疫效果评价。种猪群分胎次以20%的比例抽样,仔猪分周龄以10%的比例抽样检测疫苗抗体,评价疫苗的免疫效果,免疫抗体阳性率达95%以上,视为免疫合格;合格率低于70%,分析是疫苗原因还是生猪自身原因,若是疫苗质量问题可更换疫苗加强免疫一次,若是生猪自身原因,可加强免疫一次,仍不合格,淘汰免疫抗体阴性猪。
  
  通过以基因缺失疫苗全面免疫并配合血样检测淘汰野毒抗体阳性猪的方法,首先将生产公猪群净化,然后将生产母猪群中野毒抗体阳性猪逐步淘汰,更新的后备猪群严格进行血检,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更新淘汰机制,最终使生产种公母猪全部净化为阴性猪群。同时,使用高效优质的疫苗免疫,做好消毒灭源,保护好健康猪群,最终实现种猪猪伪狂犬病的净化目标。
  
  3、猪伪狂犬病净化的配套管理措施
  
  ① 严格的防疫体系。必须确保生猪得到有效的防疫和隔离,避免接触到传染源而发生再次感染,同时,种猪场(站)要对猪舍、栏圈定期消毒。
  
  ② 实施早期断奶技术,降低或控制其他病原的早期感染,建立健康猪群。
  
  ③ 实施全进全出制度,生猪调入调出前后用不同的消毒药物彻底清洗消毒栏舍。
  
  ④ 对生猪实施部分清群。首先对能出售的生猪销售清空,其次对疫病多而复杂的生猪进行清群或分场管理,对频临淘汰的生猪及早淘汰。对于上述清群后的猪舍进行清洗、消毒、空舍等处理。
  
  ⑤ 禁止在种猪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内饲养其它动物,实施灭鼠措施。
  
  ⑥加强生猪的保健工作。净化措施会涉及频繁而且数量较多的转群,对转群前后生猪和产前产后母猪进行药物预防保健。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都要成立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小组和技术专家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首席专家技术把关,层层抓落实,将净化措施落到实处,使净化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省、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管,项目完成后的评审和验收。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农大动科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采样、检测、监测报告及技术培训等。净化种猪场(站)必须按要求做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包括净化前期准备、协助采样、淘汰病原阳性猪、加强管理等。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省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都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猪伪狂犬病净化。对实施净化的种猪场(站),省里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4、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净化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项目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由省畜牧兽医局颁发“猪伪狂犬病净化场(站)”合格证,并对外公布,帮助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提高知名度和声誉,提高养殖效益。
  
  5、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经净化,获得“猪伪狂犬病净化场(站)”合格证后,要制定常态监测制度,每年必须开展1-2次抽测,确保净化效果,防止疫病反复。对进出场种猪要加强检疫。今后,要将疫病净化作为种猪场和生猪人工授精站《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重要条件。
  
  附件3:
  
  
江西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我局组织对2009年的《江西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制定新的《江西省奶牛布病结核病净化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1、工作内容:对江西省所有奶牛每年开展两次“两病”检测工作,对检出阳性奶牛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通过连续的“检测-扑杀-监测-净化”措施,同时加强消毒和提高管理水平,逐步降低我省奶牛“两病”阳性率,直至“两病”在我省达到净化标准。县(市、区)达到净化标准后,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并公示,颁发净化合格证书。
  
  2、净化标准:以县为单位,连续2年无疫情发生,检测无阳性动物,视为达到净化标准。阳性判定标准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3、净化目标:对全省奶牛实施“两病”监测净化措施,到2013年,全省达到奶牛“两病”净化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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