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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审批效率。扩大部门联合审批,简化审批环节,推进审批公开运行。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配合,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三)努力创新政府服务方式。紧密结合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快有关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企业发展、推进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林权争议、土地纠纷、扩大就业等重大问题的制度性和政策性研究,服务南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努力营造良好投资建设环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四)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以公众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整合电子政务资源,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和服务,提高政府网上服务水平,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公开、共享和利用。完善和拓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功能,努力在网上审批、网上办事、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经济监测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围绕信息公开、审查、发布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运作规范、有序高效的公开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合,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按期按质完成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改善环境卫生、保障身体健康、加强安全监管、规范政府投资、完善法制环境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为重点,全年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制定市政府规章9件。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体育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等市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加强立法统筹协调和调研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对立法过程中各部门职责和各方面意见及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建立并不断完善协调、有序的立法工作机制。把深入基层实地调研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把握制度设计的正确导向,平衡好各方利益诉求,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三)进一步探索科学、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修订完善《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拓宽政府立法公众参与的渠道,进一步规范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完善立法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咨询员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立法咨询员参与政府立法的工作机制。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四)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论证、咨询、听证、公示制度,构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坚持实行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签约重大决策项目、作出重大决策、实施重要行政管理活动前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专家重大决策咨询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共同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情况以及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重新核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项目,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职能,明确部门权限划分,并及时审定公布,确保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建立行政执法职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权力有关依据的设立、修改和废止以及机构职能的调整,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增减、调整和管理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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