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绝对控制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机、铁路五项合计)不超过258人,其中:
  
  (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34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28人);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4人;金属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死亡事故);
  
  (3)杜绝发生火灾死亡事故;
  
  (4)杜绝发生农机死亡事故;
  
  (5)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不超过4起(其中工矿商贸企业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6)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2.相对控制指标
  
  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四项相对控制指标待省政府下达后分解下达。
  
  (二)县(市、区)和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城区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泽州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4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3.高平市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9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8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4.阳城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8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9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5.沁水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2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6.陵川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9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道路交通杜绝发生特大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7.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建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4人,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2)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3)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死亡事故。
  
  (4)杜绝发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死亡事故。
  
  (5)杜绝发生民爆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死亡事故。
  
  9.市煤炭工业局
  
  (1)全市煤矿企业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14人。
  
  (2)全市煤矿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10.市国土资源局
  
  (1)杜绝发生已关闭矿(场)死灰复燃导致的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越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死亡事故。
  
  (3)杜绝发生因无证非法开采导致的死亡事故。
  
  11.市公安局
  
  (1)全市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运输、储存和焰火燃放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大型公共活动因拥挤踩踏所致的伤亡事故。
  
  (3)杜绝发生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非法使用爆炸物品导致的伤亡事故。
  
  12.市公安交警支队
  
  (1)全市境内道路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234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28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