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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奖励本辖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
  
  (二)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5-1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3-5万元。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3-5万元。
  
  (三)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0-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8-15万元。
  
  (四)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五)对评为本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2000元。
  
  (六)对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的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3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以及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市直单位、重点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可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分别划出15%给予奖励。
  
  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扣除,并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统一分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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