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在本部门所属重点行业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完成率100%;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建立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4.建立完善本行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约谈、隐患和事故举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专项督查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经常性组织力量对本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和跟踪回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尤其要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的理解和认识,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每年至少组织本行业两次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对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和各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每月上报市政府安委办安全信息不少于1篇。 6.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建立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针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7.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每月28日前向市政府安委办上报当月事故统计报表。 8.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评价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及市直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及市直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区)及企业、班组、个人,强化责任落实。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二)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作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良好,总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四个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其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