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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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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资源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为本级交通应急部门(队伍)配备(整合调用)必要的器材和装备;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适时掌握有关交通运输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及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情况,便于迅速展开或支援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6.2.2 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期处置经费和征用补偿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与信息发布
  
  公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接报电话和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交通运输应急和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宣传教育活动。
  
  6.3.2 人员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岗前培训。交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教育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
  
  6.3.3 演习演练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组织1次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6.4 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应急领导机构对本预案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补充完善预案,使应急管理组织准备和预案实施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或重、特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进行评审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向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2 责任与奖惩
  
  7.2.1 奖励
  
  出色完成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在防止事态扩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提供有效应急处置建议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予以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引发交通运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3)瞒报、迟报或谎报突发事件的;
  
  (4)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应急响应时行动迟缓、懈怠,不能及时到位,推诿脱逃的;
  
  (5)阻碍应急人员实施处置,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挪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物资和设备的;
  
  (8)其他危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违法行为。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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