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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的实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三条 参加新农合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因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原因而农转非但目前仍生活在农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人口,以及参加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居民或农民工,可自愿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审核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列入新农合统筹范围内。 第四条 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度规定时间范围内缴纳参合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均视为自愿不参加相应年度的新农合。 第五条 五保户、低保户和残疾人等困难弱势群体的参保,应经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参保,并确保应保尽保。 第六条 长期在本市范围内居住的外地人员,允许在现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但需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因婚嫁娶而在非出生地居住的参合对象一般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也可向婚嫁地村民委员会(社区)申请参加新农合。 第八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应向新农合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缴纳新农合参合费。 第九条 符合参加条件并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登记为参合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参合费用的,不得登记为参合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新农合年人均筹资额一般控制在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政府资助经费应不低于个人出资额度。 2010年度按每人1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60元,省级财政每人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补助20元,个人每人缴纳30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也可给予适当补助,但个人必须出资。 五保户、低保户和残疾人等困难弱势群体的个人参合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参合费管理收缴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操作流程由各县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参合费用的收缴工作应于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待农民个人参合费用到位后于当年3月1日前到位;市财政则根据各县区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保证新农合年度运行周期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 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新农合专项经费、机构管理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等经费,以确保日常工作需要。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住院、门诊补偿费用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变相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十三条 参合费收缴实行收缴入库日和整户参合制度,以公历年度为单位收缴,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参合后当年不得退保。参合对象应在收缴入库日前以家庭为单位足额缴纳费用。凡未整户参加新农合或未在收缴入库日前足额缴纳费用者,整户不得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参合对象应如实提供参合登记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失误的,由参合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