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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基金征缴部门应向参合对象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参合基金应按规定及时划入指定的基金专用帐户。
  
  
第四章 基金补偿

  
  第十五条 参合对象可享受住院医药费用、门诊指定项目医药费用的补助。医药费补偿金额按新农合规定的费用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全市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0%的比例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
  (二)各县区医院、二级厂矿医院及民营医院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400元(中医院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1.2万元。
  (三)市级医院及三级厂矿医院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300元(中医院为10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5%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3万元。
  (四)省级医院及三级以上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800元(中医院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0%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55%),封顶线为3万元。
  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的级别限制,但年度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5万元。
  (五)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8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六)当年全市统筹基金结余率达到15%或者历年累计结余率达到25%以上时,按全市统一的方案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七)新生儿因病住院,如母亲已参合,则在母亲的名下另建病历,住院医药费用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凡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可提高10%。
  (九)8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总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在执行统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5%。
  (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者予以定额补偿,每例补助250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参合孕产妇免除全部住院医药费用。对产科病理性住院分娩的参合孕产妇按正常疾病住院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因急诊在外地住院及外出打工住院者,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上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一)关于药品目录。全市县区二级及二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23类药品(进口药品一律自费)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比例范围,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均为自费药品。儿科用药根据临床需要纳入报销范围(进口药品一律自费)。各级定点医院具有合法手续的医院制剂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市级三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暂时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二)关于高值医用材料的使用。参合住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高值医用材料(不分国产、进口)时,材料费用在2万元以内的,患者自付40%,其余60%按比例报销;材料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患者自付20%,其余80%按比例报销,但补偿总费用不能超过年度封顶线。
  (三) 关于特殊检查。单次住院采用同一种检查手段,且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只做一次报销(限定于检查和治疗);非病情诊断治疗需要开展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项目的大型检查则不予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进行控制检查次数,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参合患者开展的特殊检查实行年度阳性率控制,指标不低于75%。
  
  第十八条 慢性病门诊补偿办法
  (一)报销病种和范围。
  (1)报销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液透析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偏瘫丧失劳动能力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者);白血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因骨骼严重变形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心脏病(手术后丧失劳动能力者);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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