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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实施方案》,公安、科技、民政、司法、人社、人口计生等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 1.工作内容。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内容,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提倡人工喂养,加强儿童随访服务。到2014年,医疗保健机构专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培训覆盖率达90%以上,孕产妇咨询覆盖率达90%以上,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全程检测率达90%以上,产妇及其所生婴儿免费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90%以上。 2.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 (八)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 1.工作内容。 开展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培训,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疫情监测和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艾滋病病人治疗、感染者和病人转介及后续服务机制。到2014年,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民警培训率分别达100%、90%以上,新收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100%;新收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艾滋病高危行为人员入监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筛查率达100%;符合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率达90%以上;处于治疗阶段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解教、刑满释放或保外就医时,关押单位与其户籍或暂住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点转介率达100%。 2.部门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九)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 1.工作内容。 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救济救助范围;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探索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模式,改善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生产生活质量;建立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体系,提供社会救助与关怀服务。到2014年,100%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80%以上的生活困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得到社会救助。 2.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十)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程。 1.工作内容。 建立艾滋病防治科研协作机制,加强科研支撑条件和平台建设,开展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促进防治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 2.部门责任。 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实施《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程实施方案》,卫生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为顺利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经费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广电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法制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艾滋病防治攻坚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逐项、逐条细化量化,明确责任,限时、保质完成各项指标。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从2010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视需要加大投入。专项经费用于采取各种综合干预措施,如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综合示范区建设、安全套推广、针具交换、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预防母婴传播、感染者管理、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各级政府要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加大投入。各部门要根据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和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组织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攻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经费安排,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