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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应急[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5.5 现场工作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任务。前往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组成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等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3 洪水、台风的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洪水、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需要开展灾后卫生应急的洪水、台风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 一般(ⅳ级)
  3.1.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ⅳ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多个市、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热带低压将于72小时内登陆或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出现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2 较大(ⅲ级)
  3.2.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ⅲ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多个市、县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某个市、县发生较大洪水;
  (3)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出现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中度以上干旱;
  
  3.3 重大(ⅱ级)
  3.3.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ⅱ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
  (3)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发生决口;
  (5)一般中型或重点小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3.4 特别重大(ⅰ级)
  3.4.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ⅰ级卫生应急响应。具体情况如下: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省气象台发布强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将于24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南渡江下游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4 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洪水、台风级别,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响应。
  
  4.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是防范洪水台风的准备期、灾害初期、灾害波及范围局限时的基本响应行动,是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
  4.1.1 有关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报告洪水、台风的动态信息,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置各种紧急情况;
  4.1.2防洪防台风期间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保持通讯通畅;
  4.1.3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危险区域和危险地带的巡查和防范,及时转移低洼地带及有隐患房屋内的人员、物资,低洼地带无法转移的设备实行有效防护;
  4.1.4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沙袋、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确保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
  4.1.5 有关市县(区)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随时组织开展急救;
  4.1.6 有关市县(区)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后,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到紧急伤病报告后,根据当地诊疗能力开展先期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征得伤病员家属同意,可采取相应应急救治手段。
  4.1.7 有关市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单位要做好救灾防病物资的储备,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灾后防病指令后,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救灾防病情况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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