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应急[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1.8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救灾防病信息(包括卫生系统自身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应该及时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遭受洪水、台风影响的地区,要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由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应急办;对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应随同疫情报告及时上报省卫生应急办。省卫生厅将灾后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卫生部。
  4.1.9 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医疗救援和灾后防病工作进行指导,调配救灾物资,必要时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第一线督促、指导。
  
  4.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1 省卫生厅加强应急值班;
  4.2.2 遭遇洪水或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2.3 遭遇洪水或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市县,医疗急救、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采供血机构要按预案备足血源,以备医疗救治之需。
  4.2.4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应急人员,深入灾区实施增援、指导。同时,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第一线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和灾后防病措施。
  
  4.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1 遭遇洪水或台风袭击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3.2 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3.3 省血液中心与各中心血站要按预案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4.3.4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临时停工,责成建筑公司妥善安置建筑工人;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台风来临前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3.5 省预防疾控控制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3.6 根据情况,省卫生厅组织救灾防病工作组,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后防病工作。必要时,根据受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调运救灾物资,调派应急队伍予以支援。
  
  4.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1 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有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要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2 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4.3省卫生厅组织省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应急人员,深入灾区第一线实施增援指导。必要时,调遣邻近市县(区)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支援。
  4.4.4 省卫生厅组织调运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4.4.5 省卫生厅保持与卫生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5 灾害期间卫生应急处置

  灾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救灾防病工作;迅速核实灾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生产自救。
  
  5.1 伤员救治
   
 对因洪水、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