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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应急[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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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疫情监测
  要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加强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主动搜索疫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 灾区消杀
   
 对因洪水、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相应的消杀方案,预防疫病的流行。
  
  5.4 卫生监督与食品卫生
  依法对因洪水、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的食品,由卫生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监管,防止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合格卫生的自来水。
  
  5.5 健康教育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身防病能力。
  
  5.6 灾民临时安置点医疗卫生工作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就近的医疗机构负责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工作,派出医疗和疾病控制小分队到灾民安置点进行巡回医疗,做好安置点的消毒、杀虫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调查处理。要组织人员对安置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5.7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6 恢复重建与善后

  
  6.1 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
  开展灾后卫生学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做好受灾地区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指导进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2 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洪水和台风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3 调查与评估
  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和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评估结果。
  
  
7 保障机制

  
  7.1 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疾病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或网络,加强救灾防病信息的报告、汇总和分析,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队伍
  省卫生厅根据防洪防台风工作需要,责成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各常设1支省级医疗救援应急机动队,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常设若干支省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等。省级应急机动队由省卫生应急办协调相关处室调派,到达灾区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卫生应急工作任务。各市、县(区)卫生系统应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7.3 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洪防台风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7.4 物资、经费保障
  7.4.1 物资储备
  省、市(县)分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洪防台风)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生物制品、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7.4.2 经费保障
  各级救灾防病专项经费,用于防洪防台风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工作经费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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