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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 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七)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或降分分值,且加分或者降分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防城港市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六)款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九)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一)所有获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名单必须公示。同时,对所有参加高考报名人员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
  
  (十二)2010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五、新生录取工作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各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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