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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打印获取所录取新生的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
  
  1. 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 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高专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6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指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
  
  (十二)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 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体系,要按照“阳光工程”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要认真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阳光工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高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招生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督部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七、招生考试经费
  
  各市、县的招生考试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证号:05008200)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普通本科、专科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每录取1名高职和职(农)中师资班新生或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
  
  八、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在招生考试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以及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其他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我区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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