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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 组分b的浓度在两种混合物中是相同的; c) 组分a在混合物1)中的浓度等于组分c在混合物2)中的浓度; d) 有a和c的毒性数据,并且实质上相等,即它们是处于同样危害类别且预期不会影响b的毒性。 如果混合物1)已根据试验数据分类,则混合物2)能被(指)定为同样的危害类别。 4.2.5.7 气溶胶 气溶胶形态的混合物应按已试验过非气溶胶形态的混合物的经口毒性和经皮肤毒性分至同一危害类别,其前提是在喷雾时增加的推进剂不影响该混合物的毒性。气溶胶型混合物吸入毒性的分类则应单独考虑。 4.2.6 按混合物组分进行混合物的分类(加和性公式) 4.2.6.1 所有组分都有可用数据 为了保证该混合物的分类准确,并对所有系统、部分和类别只需进行一次计算,对各组分的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应考虑如下: 考虑属于统一分类制度任一急性毒性类别的急性毒性已知的组分; 不考虑没有急性毒性的组分(例如水、糖); 不考虑口服极限试验计量没有显示急性毒性为2000 mg/kg体重的组分。 属于本段范围的组分可认为是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已知的组分。 根据下面的经口、经皮肤或吸入毒性式(1),通过计算所有相关组分的ate值来确定混合物的ate: 式中:(略) 4.2.6.2 混合物的一种或多种组分有可用数据 4.2.6.2.1 在该混合物的个别组分的ate不可得到时,但可得到如下所列的信息而能提供一个转换值时,则可应用4.2.6.1中的式(1)。 这可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评估: a) 在经口、经皮肤和吸入急性毒性估计值之间外推法。这样的评估可能需要适当的药物动力学和药效学数据; 注:对于组分具有可利用的急性毒性估计值但不是最合适的接触途径时,可以从可利用的接触途径外推出最相关途径的数值。经皮肤和吸入途径的数据不总是各组分需要的。然而,特定组分的数据需要经皮肤和吸入接触途径的急性毒性估计值时,在公式中待使用的值就需要从所要求的接触途径得出的值。 b) 具有人体接触所致毒性的证据,但没有致死剂量数据的证据; c) 有关物质的现有任何其他毒性试验/分析证据表明有急性毒性效应,但一定提供致死剂量数据的证据;或 d) 用结构/活性关系得到的极其类似物质的数据。 这种方法一般需要可靠的辅助性技术资料,以及需要经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专家以便可靠地评估急性毒性。如果不能获得这样的信息,则继续按4.2.6.2.3进行。 4.2.6.2.2 如果有一种组分在混合物中的浓度为1%或更大而无任何可利用的信息时,不能够对该混合物做出肯定的急性毒性估计值。在这种情况下,该混合物应根据仅已知的组分来分类,并附加说明该混合物由质量分数(%)的未知毒性组分组成。 4.2.6.2.3 如果未知急性毒性的组分的总浓度小于或等于10%时,则应采用4.2.6.1中提出的式(1)。如果未知毒性组分的总浓度大于10%时,则对4.2.6.1中的式(1)进行校正,对未知组分的总百分比调整按式(2):(略) 5 判定流程 下面的判定流程不是协调分类系统的组成部分,但作为附加指导提出。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流程前和使用中对该分类进行研究。 按判定流程图2和图3进行分类。(略) 6 类别和警示标签 急性毒性类别和警示标签见表3。(略) 表3 急性毒性类别和警示标签 7 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 对于化学品分类和警示标签,危险种类的每个类别都以指定的图形符号、名称和危害性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涉及的危险种类,按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要求下面列出每个类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急性毒性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见表4、表5和表6。 表4 急性毒性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口服(略) 表5 急性毒性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皮肤(略) 表6 急性毒性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吸入(略) 8 警示性说明 本标准提供部分常用警示性说明,其目的是提供可以适合于为特定物质或混合物提供的标签的说明,应使用最适合于具体情况的那些警示性说明。在使用警示性说明中有括号的词语时,括号中的任何词语都可用来补充语句中所含的核心内容或取代该内容。8.1 防止可能的误用和接触使健康遭受影响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