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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8.1.1 通风控制
  
  仅在通风良好的区域使用。
  
  仅在适当通风情况下使用[或封闭系统通风装置]。
  
  未适当通风前,禁止进入使用区域和贮存区域。
  
  只能在足够通风(或封闭的系统通风)的条件下使用,以使有害物质(空气中的粉尘、烟雾、蒸气等含量)低于建议的接触限值。
  
  使用适当通风除去蒸气(烟雾、尘粉等)。
  
  高温作业中使用适当通风和/或工程控制以避免暴露于蒸气中。
  
  在使用过程中和使用后,通过提供适当通风避免蒸气积累。
  
  [使用时有][通风装置]、局部排放通风[或采取呼吸保护]。
  
  禁止在无适当通风区域中使用。
  
  切勿吸入(粉尘、蒸气或喷雾)。
  
  8.1.2 卫生措施
  
  使用中禁止吸烟、进食、饮用。
  
  工作中禁止进食、饮用或吸烟。
  
  进食、饮用、吸烟前洗手。
  
  操作后彻底清洗。
  
  防止一切接触。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防止触及皮肤和眼睛。
  
  防止皮肤接触。
  
  防止溅入眼睛。
  
  操作后和进食、饮用或吸烟之前用肥皂和水彻底清洗。
  
  操作后用肥皂和水彻底清洗。
  
  防止皮肤、眼睛和衣服的接触。
  
  防止皮肤(眼睛或衣物)的接触。
  
  防止溅入眼睛(皮肤)或衣服。
  
  8.1.3 个人保护用品
  
  穿[戴]适当的[防护衣][手套][护目镜/面罩]。
  
  穿防护服和戴手套(规定防护服和手套的类型)。
  
  戴保护眼罩(护目镜、面罩或安全眼镜)。
  
  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
  
  8.1.4 呼吸保护装置
  
  在通风不足的情况下,应带适当的呼吸装置。
  
  在烟熏/喷雾过程中,应带适当的呼吸装置(制造商规定适当的说明性语言)。
  
  当使用该化学品时,需要有效的紧急自持式呼吸器或全面罩气路呼吸器。
  
  使用该化学品时应带自持式呼吸器或全面罩气路呼吸器。
  
  8.2 发生事故时阐明适当措施的说明
  
  8.2.1 泄漏
  
  万一泄漏,撤离危险区。
  
  万一泄漏,咨询专家。
  
  清洗由于本材料的使用(由制造商规定)而污染的地面和所有物品。
  
  用吸收剂覆盖或装进容器。收集和处置。
  
  用[ ]覆盖泄漏物。
  
  将剩余物体吸收于砂或惰性吸收剂中并移至安全处。
  
  用[ ]处理剩余的液体。
  
  用大量水洗去泄漏液[剩余物]。
  
  禁止冲入下水道。
  
  避免流入排水沟和下水道。
  
  立即清除干净泄漏物。
  
  使产品冷却/固化,固化后拾起。
  
  立刻扫净和移走。
  
  处理易燃泄漏物时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器具,[移走所有火源]。
  
  确保适当通风,以除去蒸气、烟雾、粉尘等。
  
  将泄漏液收集至可密封的(金属/塑料)容器中。
  
  小心地中和泄漏液体。
  
  尽可能地将渗漏和泄漏物收集至可密封(金属、塑料)容器中。
  
  禁止将泄漏物放回原容器中。
  
  用真空吸尘器打扫泄漏物。
  
  将泄漏物扫入[ ]容器。
  
  将泄漏物扫入[ ]容器;如需要时先润湿以免产生粉尘。
  
  小心中和剩余物,然后用大量水冲洗。
  
  仔细收集剩余物。
  
  擦去剩余物,置于[],然后移至安全处。
  
  禁止用锯末或其他可燃吸收剂吸收。
  
  禁止用水直接喷向液体。
  
  8.2.2 消防
  
  如遇火灾,使用(指出消防设备的明确类型)。
  
  如果水会增加危险,禁止用水。
  
  使用二氧化碳、干粉或泡沫。
  
  可使用水冷却或保护受暴露物质。
  
  如果气流不能切断,允许气体燃烧。
  
  切断来源;如果不可能或对周围无危害,让火自己燃灭;否则,用[]灭火。
  
  如果四周着火:所有灭火剂都可使用。
  
  如果四周着火:(使用适当的灭火剂)。
  
  消防员应穿戴完整的防护服,包括自持式呼吸装置。
  
  8.3 急救
  
  8.3.1 总则
  
  如果发生事故或身体不适,立即寻求医疗帮助(在可能的地方张贴医疗标签)。
  
  呼叫中毒控制中心急救站或医生前往治疗时,应随身携带产品容器或标签。
  
  8.3.2 吸入引起的事故
  
  万一发生吸入性事故,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并保持安静。
  
  如吸入应立即进行救治。
  
  [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休息]。
  
  立即抬至新鲜空气处。应立即进行医治。
  
  如果症状或体征继续出现,应立即就医。
  
  如果呼吸停止,进行人工呼吸。
  
  如果呼吸困难,供给氧气。
  
  采取半仰卧姿势。
  
  如需要时使用人工呼吸。
  
  禁用口对口呼吸。
  
  如吸入,提供氧气或实施人工呼吸,呼叫医生。
  
  如吸入,可使用亚硝酸异戊酯,呼叫医生。
  
  把患者抬至新鲜空气处。
  
  打120急救电话或呼叫救护车,然后进行人工呼吸,如可能最好施行口对口呼吸。
  
  呼叫中毒控制中心或医生以获得进一步的治疗。
  
  8.3.3 由摄入引起的事故
  
  如摄入应立即进行救治。
  
  如吞咽,不要(诱)引吐,立即寻找医生(医疗)救治,并出示容器或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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