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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接上页]

  市经信委、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是列入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录的机组,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钢铁、小水泥等落后产能。市环保局要将污染严重、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治理无望的重污染企业及设施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要坚决予以关闭。
  
  4、加强环境安全监管,严防重金属污染
  
  各县(市、区)和市公安、安监、卫生、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尾矿库等环境安全监管,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杜绝污染事故发生。市环保、发改、经信委、财政、国土、农业、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司职责,抓好落实。市环保局5月底前编制完成《临汾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5、加强重点流域整治,实施跨界断面考核
  
  各有关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汾河、浍河、沁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对流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要严格实行分类处置,严防污水直排河道。同时,要大力开展清除河道垃圾、清淤除障、取缔河道采砂、沿河绿化等工作,恢复流域生态。要加快汾河城区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6月底前完成蓄水工程。市环保局要制定全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办法,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埋单,在3月底前实施考核,并在6月底前完成汾河出境断面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市政府将根据考核情况对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明显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对跨界断面水质恶化的县(市、区)扣缴生态补偿金。
  
  6、强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保障群众饮水安全。10月底前要开展一次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市水利、环保、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城乡饮水安全、饮用水源优化配置、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城市供水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市环保局、汾西水管局要在6月底前建成龙祠水源地水质监测自动站,实现水源地水质的连续在线监控。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与报告制度,年底前要完成全市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评估不合格要勒令限期整改。
  
  7、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完成cod减排任务
  
  各县(市、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正常运行。到期不能建成运营的要暂缓审批有关县(市、区)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环保投资,并问责政府主要领导。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6月底前建成临汾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4万吨/日)并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临汾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要通过工艺升级、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按新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汾西、古县污水处理厂3月底前完成整改投入正常运行,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洪洞、霍州污水处理厂3月底前完成调试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曲沃、翼城、蒲县污水处理厂4月底前完成调试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乡宁、安泽、浮山、隰县、永和、大宁、吉县污水处理厂10月底前建成,具备进水调试条件;霍州市、洪洞县10月底前要建成辛置、广胜寺、赵城镇三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年底前投入运行。
  
  所有建成和在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安装进出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计量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际进水水量达到应接纳水量60%以上、设计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要建成中控系统。
  
  市区和各县(市、区)都要积极推进中水有偿回用,确保污水处理经费充足,实现污水治理、节能减排良性循环。
  
  8、强化垃圾处理监管,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临汾市和侯马、古县、吉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要加强各处理工段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保证垃圾处理率达到85%以上,杜绝垃圾露天堆放或简易处置。霍州、洪洞、襄汾、曲沃、翼城、蒲县6月底前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投入运行,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其余县年底前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到期不能建成运营的要问责政府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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