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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接上页]

  16、超前谋划,编制“十二五”环保规划
  
  环保、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十二五”环保规划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经费,以改善环境、恢复生态为主线,做好“十二五”环保工作编制工作,将主要指标和重点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开展“环境质量提升年”活动为契机,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蓝天碧水”工程、节能减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安排,亲自检查,亲自落实,要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将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责任到位。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开辟专栏,大力宣传“环境质量提升年”活动,大力宣传环保创模、“蓝天碧水”工程、节能减排等工作。对环保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典型;对工作组织不力、被动应付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和环保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充分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环保、投身环保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市政府定期召开环保工作协调会,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实施“蓝天碧水”工程、推进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专题听取汇报,具体部署安排。由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局、督查室、效能办、环保、发改、经信委、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督查组,严格按照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蓝天碧水”工程和节能减排各项指标要求,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全市公开通报。
  
  (四)强化监管,严格问责
  
  各县市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市政府在全市实行环保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对年度考评排名末三位的,在评先创优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严格落实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对环境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从严处罚,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对行政不作为、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省政府扣缴市级生态补偿金的县市区,不仅要如数承担省政府扣缴的生态补偿金,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指标和蓝天碧水工程各项任务,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加大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要积极争取、统筹用好国债资金、环补资金、可持续发展资金,充分利用政策性贷款,为各项环保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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