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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精神的通知

[接上页]

  2.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凡是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耗能限额的单位,一律按限制类收取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按淘汰类收取惩罚性电价。(工作分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吉林电监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同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办法,落实好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立节能减排预警预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和各市 (州)政府组成。每月中旬召开会议,通报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淘汰落后产能等相关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负责分析汇总,每月20日前形成调度分析月报,上报省政府,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市 (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三级预警方式制定本地区、本领域的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预警调控方案,结合 “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制定 《吉林省能耗预警调控方案》,并在三季度开展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方案。(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农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1.极开展节能专项督察,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违规乱上 “两高”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超限额标准用能、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分工:省工信厅、省监察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电监办、省物价局配合)
  
  2.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严厉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方、单位和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工作分工:省环保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努力保障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同时,省财政要安排资金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各市 (州)也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同时,积极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节能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带动社会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工作分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吉林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及各地方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
  
  1.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调研。抓紧研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途径、保障措施、政策体制等重大问题。(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强制度建设,研究推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以及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工作分工: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吉林电监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
  
  1.续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好2010年节能宣传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宣传活动。各级机关要带头开展节能减排活动,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培育新的消费理念,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泛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要给予曝光,大力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工作分工:请省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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