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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支持培育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银行业机构向培育企业发放并购贷款,支持培育企业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企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
  对培育企业兼并收购破产、停产、困难企业,涉及房地产产权、矿权变更的,免缴交易费,并依法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被兼并企业的天然气等配额指标,直接划转兼并企业使用。在本省范围内,培育企业因跨区域联合重组所带来的地方利益变动,可由相关政府协商建立产值、财税等分成机制。
  支持培育企业向资源富集地区扩张,鼓励培育企业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在国内、海外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基地。
  放宽对培育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培育企业的分支机构经营确有需要的,其经营范围可以超出主体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分支机构办理。
  分支机构不在省内同一市县的培育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购进、统一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由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的,经培育企业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实行预征清结算。
  (七)引导发展军民结合产业。
  支持培育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推动培育企业开发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支持培育企业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军品生产准入资质,承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
  将军工类培育企业的重点民品项目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予以支持。一个纳税年度内,军工和军民结合培育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三、增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八)引导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
  支持培育企业创建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对新批准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相应给予100万元资助。支持培育企业开展对外研发合作,在境外设立或并购技术研发机构。力争到2012年,工业类培育企业全部建立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建立分享机制,鼓励培育企业采取收益提成、分红、技术入股、期权、期薪等方式引进和使用高级人才,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知识产权资本化。在重大发明、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九)支持培育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用”联盟。
  支持培育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产业园区引导资金要予以重点支持。
  优先推荐培育企业建立的“产学研用”联盟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各类科技支撑计划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支持联盟的科研成果转化。
  (十)鼓励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培育企业每年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连续2年以上研发投入比例超过3%的培育企业,以及研发投入比例连续2年超过6%的重大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类培育企业,按平均研发投入的1%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培育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支持培育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
  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节能资金专项,积极帮助培育企业争取国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示范项目,优先向国家推荐培育企业的清洁生产机制(cdm)项目。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为培育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培育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对年节约标煤5000吨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补助。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中节能减排专项要重点支持培育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落实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税收减免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征政策,培育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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