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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实施培育企业优惠原产地签证“全覆盖”,指导培育企业充分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优惠。
  对于培育企业扩产或提升产品质量所需进口的二手成套设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免于装船前预检验。
  对培育企业出口活禽畜和水生动物免收检验检疫费,其他农产品减半收费,纺织服装产品降低收费30%。
  对培育企业进行境外商务活动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可给予一次审批、多次有效批件的便利政策。
  
  五、提升培育企业聚集发展能力
  (十八)完善培育企业配套协作体系。
  建立培育企业需求信息发布制度,搭建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平台。鼓励培育企业发挥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其围绕自身产业链引进战略合作者,吸引相关配套企业向培育企业集聚。
  (十九)鼓励培育企业创办特色专业园区。
  支持培育企业围绕核心业务、主导产品建设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的专业化园区,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园区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支持培育企业牵头建立特色专业化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现代物流、金融、信息、科技创业、创意设计、新型专业市场等产业功能区建设。省产业园区资金(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培育企业创建特色专业化园区公共配套设施总投资达2亿元的,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补助,对总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补助。
  
  六、力保培育企业生产要素需求
  (二十)加强煤电油气运协调保障。
  加大天然气开采和电网建设力度。优先安排培育企业天然气、电力等要素指标,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
  进一步完善运输协调机制,优先保障培育企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需求。
  将符合国家直购电准入条件的培育企业纳入直购电试点范围。对拥有自备电站、采用分布式能源的培育企业,电网经营企业要在自发自用、电力接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按照价格形成机制,逐步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培育企业与工业用电、用气、用水基本同价的政策。
  (二十一)矿产资源优先向培育企业配置。
  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培育企业开放,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优先向培育企业配置。
  培育企业现有矿山因扩大开采规模或资源枯竭需扩大矿区范围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重点规划区的勘查项目、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培育企业。
  对因数额较大,培育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申请分期缴纳。
  (二十二)优先保障培育企业发展用地。
  市、县政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为产业园区和生产性服务业聚居区留足发展空间。根据培育企业发展需要,适当预留部分土地,分期供应,满足培育企业发展用地需求。
  培育企业年度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且其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9〕101号)规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强银企对接工作,支持培育企业项目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开展银团贷款。支持培育企业在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开设帐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培育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积极推动培育企业和银行开展跨境贸易和融资相关的跨境人民币担保业务、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融资试点、跨境直接投资项目的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
  支持培育企业依法以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获得贷款。
  将培育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其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
  将培育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支持培育企业整体上市、借壳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培育企业上市公司将新兴产业业务分拆上创业板。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成立财务公司,推动财务公司加入银行间市场。
  
  七、强化指导与服务
  (二十四)指导培育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支持培育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培育企业研究制定跨越式发展战略规划。加大培育企业研发、生产、营销、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改造力度,支持培育企业构建企业信息门户和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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