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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支持培育企业采取技术入股、期权、期股等方式,引进和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外经贸实用人才。 培育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力度,支持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省级各部门应整合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企业。各地政府要相应增加投入,加大对本地培育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提高“直通车”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两个及时”工作制度,及时收集和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或部门协调会议解决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培育企业发放“直通车服务卡”,为培育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对培育企业的诉求事项,属省级权限的,可直接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服务机构,健全协调机制,主动为培育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对培育企业诉求事项即达即办,限时办结。 (二十七)强化分类指导。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对培育企业按所属行业进行发展指导。按照培育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从运行保障、资源配置、融资协调、品牌创建、项目建设等方面分类推进。对发展潜力大、速度快,营业收入当年有望迈上新台阶的培育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帮扶指导。 (二十八)实施动态调整。完善《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动态管理办法》,健全优胜劣汰机制,每年对培育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将一批上规模、发展快、潜力大的企业纳入培育名单。将发展缓慢、大幅下滑、缺乏带动性、失去示范作用的企业调出培育名单,并不再享受相关培育优惠政策。 (二十九)加大激励力度。完善《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每年对年营业收入上(跨)台阶培育企业的领军人物进行奖励。进一步做好对中国驰名商标创建的奖励工作。 (三十)加强统计与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培育企业分类统计、运行分析和监测预警等工作,按照培育和发展的要求,把全省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纳入统计范围。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市场监测、投资合作等信息,为培育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