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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支持培育企业创建品牌。 支持培育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积极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力争到2012年培育企业新增10个中国驰名商标。 积极支持培育企业并购海外知名品牌,帮助企业理顺商标权属关系,指导企业完善商标转让、续展、许可等管理工作,对成功并购的企业给予资助。 支持培育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在境外注册成功的,按注册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加大对培育企业打假维权保护力度,根据培育企业产品的被假冒、品牌被侵权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或跨省保护行动。 支持培育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各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进标准化自主创新,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对培育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支持培育企业开展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工作。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 帮助培育企业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支持培育企业争取国家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指导培育企业建立和运用专利文献数据库。 畅通专利申请“绿色通道”,重点资助培育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帮助培育企业积极应对国内外专利纠纷。 对培育企业依托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达产后连续2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的单个产业化项目,从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支持培育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十四)支持培育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 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限制,支持培育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地方铁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市政设施、新能源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 省内交通、能源、原材料、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培育企业生产的设备和产品。 培育企业无须资格审查,可直接参与省内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在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支持工程类培育企业获取高等级和专业性强的资质,提高其参与工程建设的能力。 (十五)支持培育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推进首台(套)装备应用示范,积极为培育企业装备类新产品寻找依托工程,对使用培育企业研发的符合国家有关目录的首台(套)产品省内用户,从省重大装备创新研制专项资金中给予产品价值5-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重大装备创新研制专项资金对省内首台(套)装备研制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将培育企业产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积极组织和支持培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争取更多的培育企业产品列入国家下乡产品目录。 (十六)支持培育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积极发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公共保税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作用,鼓励培育企业入区开展保税加工、存储、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进一步融入国际产业链。 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实施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把外向型培育企业全部纳入出口分类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出口产品免验范围。对培育企业海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出境施工器械(含配件)以及自用生活、办公设施免于检验检疫,并免收检验检疫费。 按照《关于大型成套设备和实行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9〕300号)要求,支持培育企业积极开展国际承包工程,出口大型成套设备,积极帮助培育企业纳入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以专项安排带动成套设备出口。推动外向型培育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获取国外各类产品认证和相关资质。 支持有条件的培育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农林合作开发等项目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十七)落实贸易便利化政策。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请报批通关高信用等级管理,享受区域通关、分类通关、优先通关、预约通关、上门验放、信用担保等通关优惠便利。 积极探索研究培育企业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给予较高的退税管理等级,并优先满足出口退税指标。进一步简化培育企业退税审核手续,优化退税流程,提高结关手续办理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