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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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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8.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证颁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0.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12.承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监察厅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九)省司法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督促监狱、劳动教育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省监狱局
  
  1.负责监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监狱企业的安全检查。
  
  2.负责监狱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十)省财政厅
  
  1.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
  
  7.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8.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9.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
  
  1.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三)省环境保护厅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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