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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4.负责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承担大型水电和火电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6.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五)省政府新闻办
  
  1.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协调贵州日报报业集团、贵州电视台、贵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推动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的新闻报道工作。
  
  3.及时协调涉事部门就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政府应对措施等发布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十六)省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由部门管理的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单位,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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