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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农科发〔2009〕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深化改革,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基层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组织,是各级政府直接为农民提供农业政策、技术和管理等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素质、生产技能和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健全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为保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这充分说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对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开展农民技能培训、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发展高产优质农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我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各地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力度,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为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以满足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按照综合建设、理顺关系、县管乡用、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定位,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依法统一管理指导职责,切实解决乡镇农技人员缺位、不到位和长期不在岗等实际问题;统筹规划,健全机构,稳定队伍、规范管理、综合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全面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以强化公益性职能、增强为农服务综合能力为目标,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明确,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科学,奖惩手段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的要求,着力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培训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运行高效、县管乡用、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自治区、地(州)、县(市)和乡(镇)四级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机构,使其成为有完善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干的专业人员队伍、稳定的推广经费保障、必要的业务工作条件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真正发挥好在基层农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理顺管理体制,确保职能有效履行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各地(州)、县(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职责定位。县市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疫情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推广和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新农村能源建设等。植物良种繁育、良种推广、技术咨询等一般性的推广服务,要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运作方式,增强其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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