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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二)科学设置推广机构。各地要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承担国家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县域农业主导和特色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加强力量。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隶属关系上以县管为主,进一步加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农技推广中心的监管,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要纳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和简易常规的检测设备。力争3年内实现大村有1-2名、小村有1名农技推广员。
  (三)理顺管理体制。着眼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做到专人专岗专用,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集中精力为“三农”服务。在人员编制不作调整的情况下,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监管,负责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指导;乡镇机构的人员、经费、资产等由县级农技推广中心统一管理,在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中,应充分听取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政府要负责提供乡镇机构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整合力量、专业互补、因地制宜、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当地财政保证能力,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县乡生产规模、自然地理条件、农作物种植种类和面积、交通运输状况、行政村和农户数量、专业特点等因素,由各地州、县市具体测算编制,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为确保公益性职能履行,要求在乡镇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数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少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防止出现在编不在岗和混岗混编的现象。
  (二)严格实行竞聘上岗。今后凡从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或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一聘三年,逐步建立起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竞聘上岗既要注重相应的学历、职称,更要注意实际操作能力,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编制和岗位范围内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实施,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招聘。要严格把关,确保上岗人员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三)实行农技推广人员准入制度。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自治区贯彻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从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技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技术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方可参与岗位竞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技人员聘用条件,并选择改革进展较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并完善相关制度后,逐步全面推行。
  (四)完善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总体规划,分年度组织农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同时,实施农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每年必须进行15天以上新知识新技术的脱产培训,有计划的分期分批选送技术干部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研修、继续深造,提高职业水平和学历层次,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操作水平强的高素质农技推广人才队伍。
  
  五、创新运行机制,增强农业技术推广活力
  (一)全面推行农技推广人员责任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特点,按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根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将现有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岗位责任,制定岗位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服务职责、范围、对象和内容,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全面推行工作日志、考勤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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