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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湘商秩序[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实施分级管理。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等条件,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高等级屠宰厂(场)的肉品市场占有率,实现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
  
  6、净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及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清理并废止阻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我省通过贯彻实施《纲要》应达到的目标:一是全省屠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在全省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和生猪养殖基地县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定点屠宰厂(场);二是全省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到2015年定点屠宰厂(场)的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预冷间以及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相关标准,污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全省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初步改变我省猪肉产品白条肉多、分割肉少;热鲜肉多、冷鲜肉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以及综合利用率低的现状;四是全省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屠宰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猪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五是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5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区屠宰企业机械化达到100%,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省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我省贯彻实施《纲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行业布局
  
  全省各市州要根据《纲要》及《设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行政区划及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原则上,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区设置数量不超过4家,其它地级以上城市城区不超过2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超过1家,有条件的县(市)可不设屠宰厂(场)。肉类加工企业从事屠宰活动,必须取得屠宰许可,并纳入设置规划管理。到2015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区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120家以内。鼓励在生猪主产县(市)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和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
  
  全省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也要按照《条例》、《纲要》及《设置办法》的要求严格把握,各市州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管理办法,在严格监管,严把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检疫条件的前提下审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当地市场供应。对于城区附近、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二)提高定点屠宰率,保障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
  
  当前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率整体不高是生猪定点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是我省实施《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区猪肉供应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总量由2009年的823万头增加到2000万头以上。
  
  (三)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规模化经营,实现品牌化效益
  
  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标准,关闭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30%以上,到2015年淘汰50%以上。要加快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要督促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鼓励其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乡镇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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