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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修订《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成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争取在2011年初提请省人大完成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颁发实施。省商务厅提请省人民政府尽快下发修订后的《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各市州商务局要总结现行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与实际工作中不相适应的地方,并及时向省商务厅反馈有关修订意见。 (三)切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争取我省纳入全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充分发挥好中央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监管技术平台,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对有问题肉品从零售、批发、屠宰到养殖层层追根溯源的能力。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财政申请专项配套资金,结合各自实际,支持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新建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认真用好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根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设立省、市无害化处理配套补贴资金,做好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促进生猪定点屠宰量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加强屠宰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到2015年,争取所有市州成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保障工作、执法经费。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开展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失、渎职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档案管理。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门的移送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积极与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沟通,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肉品消费全过程监管的协同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肉类流通管理办法》,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六)抓好行业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据统计,我省目前获得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仅有1721余人,获得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仅575人,从事副食品加工、冷藏专业的人员基本上没有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将成为我省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较大隐患,亟需加强管理、提高技能。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商务部及省商务厅的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 要加强信息工作。各定点屠宰企业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是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商务部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二是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屠管办报送。 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关注舆情,重视宣传工作,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结合重点工作进行专项宣传,扩大工作影响力;对《食品安全法》、《条例》以及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作用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并支持省、市州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组织专业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各级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要积极提出工作建议,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求会员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