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湘商秩序[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要鼓励支持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重点加大城市及其周边定点屠宰企业的整合力度,通过多种方式,促进集中合并。积极支持、引导撤并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实际屠宰量100%达到规模(2万头)以上。在全省50个被农业部列入全国生猪优势区域(2008-2015年)的县市中,选择部分县市培育10家左右年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的大中型定点屠宰厂(场),培育5家左右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力争培育1至2家跨国经营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全省品牌化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适度增长。要以品牌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形成良好的品牌效益。要支持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厂场挂钩”、订单生产以及建设生猪养殖基地等方式,扩大协议养殖或自养生猪规模;支持屠宰加工、肉类配送企业发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创建鲜肉品牌,扩张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加强对代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宰行为,引导代宰企业向自营和品牌化经营方向发展。
  
  (四)要提倡科学消费,进一步优化猪肉产品结构
  
  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逐步改变喜食热鲜肉和白条肉的消费习惯,提倡食用冷鲜肉和小包装分割肉。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冷却间和分割车间,发展冷链流通,配备冷链物流设施,扩大冷鲜肉和分割肉生产规模。逐渐提升分割肉、冷鲜肉、低温制品的市场份额,提高综合利用率。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占猪肉总销售量的15%,冷鲜肉市场份额占2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大力发展肉品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逐步解决肉类产品同质化、经营粗放和低水平恶性竞争等问题。
  
  (五)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猪定点屠宰产业
  
  在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不得设置屠宰企业。对新建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依法关闭或迁出位于饮用水源地、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带的企业。要求并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排污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倡导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沼气工程,发展循环经济。
  
  (六)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屠宰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屠宰加工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踊跃参与“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部门间生猪产业链上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屠宰企业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实现“黑名单”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七)加强国内国际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引导我省屠宰加工企业广泛开展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借鉴成熟的国际标准和动物福利新理念,为我省屠宰加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条件。鼓励、支持我省先进屠宰加工企业获取肉品出口资格,发展出口业务,提升我省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按时完成审核换证任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和《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商秩序〔2010〕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逐一审核本地定点屠宰企业。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符合设置规划但未达到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在确保卫生和质量安全前提下,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整改期结束仍无法达标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关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及其他善后工作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处理。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按照《设置办法》中关于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规定进行审核清理。各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审核换证工作(不含责令整改的厂(场))要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