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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以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目标,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突出工作主线,充分利用资源枯竭形成的倒逼机制,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壮大各具特色的接续替代产业,切实解决就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拓展资源枯竭城市发展空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实现资源产业与非资源产业、城区与矿区、农村与城市、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三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眼于解决资源枯竭城市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同时加快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解决好民生问题。四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制定并完善政策,积极进行引导和支持。
  
  (三)工作目标。2012年前,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完成传统支柱产业的延伸拓展和接续替代产业的合理布局,初步形成多元发展的产业格局,基本解决资源枯竭带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历史遗留的沉陷区和棚户区得到治理和基本控制。2015年前,资源枯竭城市传统支柱产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接续替代产业形成规模,占gdp比重比2009年上升10个百分点,矿区和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建立起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四)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资源枯竭城市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限制,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兼并重组。积极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培育和发展民营企业,落实中央在融资、财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创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积极吸引区外、境外的各类生产要素参与资源枯竭城市转型。
  
  (五)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资源开发企业是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298号),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备用金的监管,确保备用金用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六)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省财政、国土部门要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新设矿业权要全面实行招拍挂制度,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七)科学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资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及省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与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衔接,深刻剖析转型的基础和环境,突出区位优势和特色,把转型规划编制成为统领地方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把转型规划编制作为凝聚人心、谋求共识的重要方式。转型规划要经过科学论证,明确发展战略,量化主要目标,突出重点任务,政策措施要具备可操作性。转型规划期限原则上到2015年,可展望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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