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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八)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资源枯竭城市要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鄂政发〔2009〕34号),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降低对资源的依赖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鼓励资源枯竭城市增强园区开发功能,打造招商引资平台,优化产业布局,发展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
  
  (九)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资源枯竭城市要出台对龙头企业转型、产业链延伸及关键环节建设的专项支持政策。充分挖掘和发挥现有工业基础优势,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快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支持和鼓励资源型企业发展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推进资源枯竭城市现有工业企业在增产不增污和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技术工艺,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国家鼓励的优质、高效、无污染产品。鼓励资源枯竭城市发展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按照资源衰竭程度,分轻重缓急,统筹考虑资源型产业剩余生产能力转移,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结合比较优势适度多元化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积极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突出发展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两大重点领域,因地制宜的发展工业旅游、生态旅游产业和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积极探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用现代流通、大规模流通带动现代生产。
  
  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十一)搞好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坚守“三个不大于”,即可再生资源的实际利用率不能大于再生率,不可再生资源的实际利用率不能大于代替它们的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率不能大于自净或治理速率。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限期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严格环境准入,一律不得审批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项目;严格节能降耗减排目标责任制,坚决依法关闭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完善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与环境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突发性重大环境和地质灾害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
  
  (十二)改善资源枯竭城市人居环境。资源枯竭城市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创造宜居环境。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有显著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推进以城区绿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
  
  (十三)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科学规划矿山资源的开发,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评审批。资源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禁止开采;经评估可以开采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步治理矿区“三废”和地质灾害,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加强采空区、大型矿坑对地质结构、地下水造成危害的基础性研究,研究制定治理办法。省级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在安排上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倾斜。
  
  (十四)积极开展矿山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市地质项目,并向资源枯竭城市倾斜,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土地复垦类型为主。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中列支专项资金,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省级土地开发复垦、高产农田建设资金优先安排资源枯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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