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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五)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及劳动生产率,减少物质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强资源综合勘查和评价,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逐步实现尾矿有价元素的回收再利用。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矿山企业须对共伴生资源和尾矿、废弃物中的重要有价元素回收再利用。积极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扩大循环经济规模。
  
  五、着力解决就业等突出社会问题
  
  (十六)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资源枯竭城市要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重点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和制度保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利用现有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建立就业实训基地,加强对城市下岗职工、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城市要将符合政策的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切实加强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巩固改造成果。对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困难户,地方政府及企业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让最需要安置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难以实现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重点用于新建小区内部和连接市政公共设施的供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的外部基础设施,以及配套学校、医院的建设。
  
  (十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做好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扩大覆盖面,落实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防止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
  
  (十九)加强对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勘查规划,编制区域规划、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现有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及其外围的资源勘查,原则上以协议出让方式由现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制订合理的开采计划,加强对优势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控制。进一步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制定资源枯竭城市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规划。加大矿业企业接替资源普查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危机矿山企业开展“圈边探底”的勘查工作,引导矿业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增强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十)加强新矿区勘探与开发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地质矿产勘查机制创新,完善勘查风险投资制度和勘查基金管理运行机制。将大中型矿山外围和危机矿山接续替代资源勘查纳入各级地勘基金项目予以重点扶持,促进找矿新突破,提供更多资源支撑。对于新发现矿区,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的矿业企业开发。市际之间的异地资源开发,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市内的异地资源开发,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支持优势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区外、境外资源。
  
  七、加强技术和人力资源平台建设
  
  (二十一)建设产业转型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撑平台。有效整合技术研发资源,突破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技术“瓶颈”制约。加强资源枯竭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大学、科研院所以产学研联合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建立一批开放式、流动性和虚拟化产业技术研发与转移平台。积极引进产业转型急需的国外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抓好消化吸收及“二次创新”。积极吸引外部高端智力为转型发展建言献策,支持研发人才带技术成果到资源枯竭城市创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和资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选派优秀干部双向挂职任职,培养和吸引一批复合型、专业型、技能型、实用型技术人才和大学毕业生到资源枯竭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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