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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依托执行指挥运作机制,强化执行联动。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大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力度,深化与公安、人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三、实现执行权优化配置
  
  (六)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上级法院组织、指挥辖区法院联合执行、交叉执行、特殊执行,督办重复信访案件,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执行;上级法院监督、督促、指导、支持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组织考核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局长的选任工作。
  
  (七)案件执行重心下移。省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省法院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指定由执行力量较强、对案件执行有利的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执行。
  
  (八)执行权分开行使。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审查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审查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既可以由执行法官行使,也可由执行员、法警和其他执行人员行使。
  
  执行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查控、处置被执行财产、制定债权分配方案、办理执行款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搬迁、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执行、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执行协调等执行实施工作;执行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部分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等申请的执行裁决事项。
  
  部分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实体性执行争议,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九)探索推行集约执行。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
  
  集约查控被执行财产。成立财产查控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控制被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权、车辆所有权、开办企业情况等信息的工作统一交由财产查控小组或专门人员办理。查获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集约处置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委托管理机构负责。选定具体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统一采取摇珠方式。合议庭决定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承办人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十)实行合议制和执行长会议制度。执行裁决权在行使中实行合议制。建立执行长会议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行方案须经执行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全面推行主动执行制度
  
  (十一)推行主动执行。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经债权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
  
  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向各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同意的,债权人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不同意的,由其依法行使权利。债权人确认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而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的,审判庭应当及时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立案庭执行立案,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五、建立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十二)执行案件归口管理。民事执行,财产刑执行,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统一归口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纳入流程管理。
  
  (十三)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加强对被保全财产可供执行性的审查,探索放宽财产保全担保条件的办法,对特困当事人案件以及特殊类型案件,适度放宽担保条件,提高财产保全率,为提高执行实际到位率创造条件。
  
  (十四)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困当事人,以及标的物有变质、价值急剧贬值,债务人有逃匿可能等紧急情况的,送达《先予执行建议书》,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对先予执行申请,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十五)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创新民事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全程调解、先调解后审理以及当事人选择调解主持人等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促进诉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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