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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五)加强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各级法院要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执行实施权可以适当分解为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财产交付和分配等环节,由不同的法官、执行员、法警或其他执行人员分别行使,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局领导或执行廉政监督员要对执行实施中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廉洁高效。 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二十六)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各级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监督卡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有权监督的范围、方式和途径。在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和当事人在案件执行阶段享有的权利。 各级法院要及时将立案、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款到帐、财产分配、结案等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执行日志”,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执行进展情况信息。 实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法院对执行中形成的涉及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对外公开。 实行执行结案方式公开,对以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而结案的,要制作结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十七)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各级法院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根据执行工作形势,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执行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案件执行。 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上反映的问题要迅速予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通报给新闻媒体。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纠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媒体;经查不实的,要迅速作出说明,消除社会影响。 各级法院可以安排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案件进行评议。可以聘请人大、政协、政法、金融、国有公司、民营企业、律师等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人员作为执行工作监督员。执行监督员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旁听执行听证、接受相关投诉、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对执行工作开展监督。 九、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二十八)建立执行宣传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建立由执行局领导亲自抓和安排专人负责相结合的执行宣传工作机制。 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年度执行工作宣传的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执行动态及时向有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上级法院通报,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的执行宣传工作格局,重点加大电视和网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利用好新改版的《广东法院网》这一平台。 (二十九)执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各级法院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碰头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见证执行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 十、完善执行队伍教育管理机制 (三十)加强职业教育。各级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行人员学习、研究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新调入执行局的人员,要实行岗前培训,经过考核合格才予上岗。省法院和中级法院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执行人员培训班,使全体执行人员普遍得到培训。对于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发布的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上级法院要及时组织培训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