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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一)加强廉政、道德教育。各级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教育。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实行有效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三十二)设立执行廉政监察员。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关于在执行局配备廉政监察员的实施细则》设立廉政监察员,加强执行人员作风和廉政建设,确保执行公正、高效、廉洁。 (三十三)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各级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立上下级法院执行人员交流、挂职锻炼制度,上级法院可安排执行人员到下级法院挂职锻炼,熟悉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下级法院可推荐执行人员到上级法院学习。 各级法院要细化执行人员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抓好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工作,有效化解廉政风险。省法院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执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 (三十四)畅通举报、检举、控告的渠道。各级法院应当设立和公布执行工作投诉和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邮箱,并在法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举报、检举、控告的渠道。 十一、完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 (三十五)执行工作考核。省法院应完善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 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省法院《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制定具体的执行工作考核细则,定期落实考核。 省法院执行局负责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各中级法院将本辖区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对当年考核未达标的法院,在全省法院通报批评。连续二年考核未达标的,通报当地党委、人大。 (三十六)案件质量评查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各级法院执行机构要联合本院绩效管理部门对本院执行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并对案件超期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本院绩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执行分析每季度一次,评查结果和分析报告要报上级法院。 各级法院要制定执行人员考核办法,建立个人绩效考核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执行人员考核按照省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质量和效率管理考核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十七)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上级法院执行机构联合本院绩效管理部门定期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进行分析。 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按照省法院《关于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