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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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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表述要准确、清晰;对涉案财产的性质、现状、所处位置,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权属证号等要详细列明,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
  
  六、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十七)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法院要积极推动建立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的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妨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建立敦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协调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部门存在的重大分歧性认识;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重大执行信访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挂牌督办的重大执行案件以及政府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重大执行案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协调有关单位查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非法干预阻碍执行、非法处置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渎职侵权等犯罪等行为。
  
  (十八)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的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08〕145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0号)精神,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发挥联动威力。
  
  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积极推动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建立“一站式”查询的工作机制;与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联合建立查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工作机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建立协助查询、查封、登记、处分被执行人股权,查询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信息等工作机制。根据执行工作发展需要,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建立相关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十九)推进执行救助基金建设。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划拨专款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定制度,明确救助范围、条件和资金运行管理等程序,解决特困群体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推进国家信用机制建设。加大网络和电脑等设施的建设力度,配备专业的信息录入和信息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与公安、银信、国土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建设,通过信息惩戒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七、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
  
  (二十一)建立执行信访接待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对信访案件逐案登记,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办理期限;每月确定1至2日为执行接待日,由执行局领导和执行人员接待当事人,将接访情况作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二十二)建立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中级法院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广东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到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的案件,各级法院院、局领导要亲自包案,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矛盾。
  
  (二十三)加大信访案件督导检查力度。实行信访案件交办制度和信访老户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法院、中级法院派出督导组对涉执行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查案与查人相结合,发现信访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从基础抓起,从基层抓起,将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赴省进京信访数量作为工作重点。
  
  (二十四)实行执行信访排位通报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执行信访排位通报制度。执行法院对针对执行法官的信访投诉,上级法院对针对下级法院的信访投诉,每月一次统计数量,按照与执行案件数量的比例排位并通报。执行法官信访情况纳入执行法官年度绩效考核,各地执行信访排位情况纳入各地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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