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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必要时由县(区)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提前联系,以便紧急时提供援助。 2.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知识。各地应选取当地地质灾害典型事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掌握简单的地质灾害识别、监测、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防御地质灾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骨干的培训。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业务人员和各主要灾害点监测人员的培训。 3.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气象、防汛、抢险救灾等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通情报,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措施提供正确依据。 4.提前备齐各种应急、救援装备 各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给应急工作组予以大力支持,提前备齐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所需的各种装备,保障交通、通讯工具能及时到位。必要时事先联系好抢险用工程机械和其它救援设备,并为抢险救灾人员能尽快进入现场,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救助资金、物资准备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救助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 救灾物资供应组和抢险营救安置组每年要提前对应急抢险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列出计划,对短时间内难以调配和供给的物资提前予以储备。 (三)落实完善各种防治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各基层政府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三个工作制度。务必做到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段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掌握区内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避灾抗灾,扎扎实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建立起一套完备且运行正常有效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以利于领导机关准确把握灾害动态,正确进行决策。在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要坚决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准确迅速地将灾情上报。 四、地质灾害报告、应急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报告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也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对群众报告的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加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 对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灾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速报程序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并立即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