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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搬迁整合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昆明主城区现有1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土地、地上资产及人员处置政策
  (一)对列入搬迁整合关闭范围、按规定时限关闭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置土地和地上资产及人员:
  1.原址土地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区域城市规划可以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企业(属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拍挂方式重新供地),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政策与企业商谈土地和地上资产处置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报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搬迁整合提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
  2.原址土地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按照区域城市规划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企业,在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和要求的前提下,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按照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处置土地和地上资产;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就按照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处置土地和地上资产;相关处置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原址土地不在上述1、2项范围、属于8·31清理完善用地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妥善解决昆明市清理土地市场秩序中历史遗留问题后续工作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相关处置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原址土地不能适用上述1、2、3项范围处置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平稳、和谐、有序关闭的要求,在尽可能维护企业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现行其他政策与企业深入商谈,依法处置土地和地上资产,相关处置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员工由各屠宰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安置;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动检部门派驻各屠宰企业的检疫检验人员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安置;我市新建的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要优先吸纳现有屠宰企业的员工;市农业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向我市新建的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统一派驻检疫检验人员的办法,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吸纳现有屠宰企业的检疫检验人员。
  (二)对与云南神龙肉业食品有限公司、安宁康宁肉业有限公司等我市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实现合作,或积极参与嵩明杨林大型肉类联合加工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或到其他州市发展生猪屠宰行业,或转向经营退出我市屠宰市场的,按照关闭时间分阶段分档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屠宰场地实有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以出让(含国有土地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屠宰场地实有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屠宰场地实有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分阶段奖励具体办法为:在2010年3月底前关闭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2010年5月31日前关闭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2010年6月30日前关闭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2010年7月1日后关闭的,不给予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有项目收储主体的由项目收储主体负责据实支付奖励资金,没有项目收储主体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据实垫支,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现有土地处置后,从土地处置费用中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创新制度,待现有生猪屠宰企业定点许可证收回后,通过拍卖经营权收益和收取屠宰管理费等方式,回笼市土地储备机构垫付的资金。
  (三)1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现有土地处置后土地出让金管理和分配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搬迁整合提升期间限制政策
  (一)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昆明市关于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0号)等文件精神,主城区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外排废水处理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市环保局、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的要求,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从重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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