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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列入搬迁整合关闭范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其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及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的办理。企业擅自新建的项目作为违章建筑,不纳入企业资产处置范围,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全市“四创两争”中不达标或不按照规定时限关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政府依法收回定点屠宰行政许可,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将对其责令停止经营或依法关闭,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奖励。 (四)在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搬迁整合提升期间,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不得加工和销售病害猪肉,不得扰乱全市猪肉市场秩序。若发生上述行为,经市级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后,将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不给予任何形式的扶持或奖励。 五、新建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规划布局、建设要求和扶持政策 (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按照国家商务部等9部委《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第82次常委会议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保证质量、适当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经过多方选址比较和论证,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村、安宁市县街镇、嵩明县杨林镇、高新区马金铺片区、富民县罗免乡各规划布局1个屠宰行业等级评定五星级标准(国家标准)的肉类联合加工企业。近期,在完善提升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村、安宁市县街镇两个肉类联合加工企业的同时,先启动高新区马金铺片区、嵩明县杨林镇两个肉类联合加工项目的建设,富民县罗免乡选址点作为规划预留用地。今后,全市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全部采用机械化屠宰,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品牌化、一体化经营,达到生态化、环保型,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行业布局。 (二)扶持政策 1.土地政策:对新规划搬迁和整合提升布点的企业用地,按用途及使用时限明确规划为屠宰场及配套的食品加工用地。同时,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贷款贴息及税收优惠政策:对按规划和相关行业标准新建的肉类联合加工企业,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9〕13号)和《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财企一〔2008〕169号)等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品牌扶持政策:对新建肉类联合加工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46号)等文件精神给予奖励;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支持。 4.冷链物流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建设冷鲜食品配送中心、配套冷库和直销门市,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由市政府积极向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申请给予企业补助;交警部门对专用冷藏配送车辆进入市区配送发放特别通行证。 5.养殖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对企业自行建设和协议合作建设,且在昆明市域范围内、“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外的养殖基地,原则上列为省级和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同时,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在落实生猪养殖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其养殖规模给予一次性生产扶持。 (三)限制政策 1.在我市范围内新建的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外排废水处理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企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政府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其经营者无条件退出,政府收回屠宰场用地,并视市场供需平衡及竞争情况以招标的方式重新选择经营者或予以永久性关闭。 2.肉类联合加工企业经营者,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屠宰场及配套用地功能,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托管、承包或转让,不得擅自停止营业,违反规定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停业关闭的,政府收回屠宰用地,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予以补偿,并视市场供需平衡及竞争情况以招标的方式重新选择经营者或予以永久性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