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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政府补助标准 1.普惠性的补助标准。对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医保筹资标准为:2009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2010年起,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2.对特殊性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按本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3.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财政分级负担。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筹资办法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参保及缴费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参保及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按属地管理参保。 第十二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成年居民和不在校参保的未成年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登记,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二)在校学生参保,按学籍管理由学校统一负责,并每人交一张一寸彩色照片等资料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三)成年居民中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等困难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认证资料。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证,重度残疾对象由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认证。 对于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8〕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需到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报告,由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在30天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或变动手续。 在统筹地区内转移的,只转参保居民的门诊帐户资金和保险关系;转统筹地区外的,终止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参保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缴费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参保的人员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实行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 (二)个人缴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规定的银行网点,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度交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停止、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关系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政府补助资金。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参保居民的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再按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参保居民有关资料,并负责审核拨付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一)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