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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卫发电[2009]6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和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71号)要求,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现将《全省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
  
  

  
  
全省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9〕24号)要求,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职责,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和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7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以及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督查和抽检工作方案要求,做好阶段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检查和总结,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内容
  
  ㈠督查重点。
  
  1.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经费投入和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等情况。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履行职责情况,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管情况。
  
  3.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和畜禽屠宰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4.举报投诉受理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等。
  
  ㈡抽检重点。
  
  对各地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进行抽样检验。
  
  三、督查和抽检方式
  
  ㈠督查方式。
  
  1.听取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2.召开座谈会,听取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3.查阅政府、有关部门等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文件资料,以及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和畜禽屠宰单位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材料。
  
  4.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抽取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内容由各督导组按照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自定,原则上应包括附件1、2所列内容。
  
  5.为做好迎接全国督查的准备工作,各地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督查和自查,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于2010年1月上旬抽取部分市进行督查。
  
  ㈡抽检方式。
  
  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8类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开展抽样检验(附件3-6)。
  
  四、工作要求
  
  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督查和抽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解决基层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督查和抽检工作取得实效。
  
  ㈡通过督查和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㈢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对跨地区案件要协调各地建立联合办案工作机制。
  
  ㈣督查工作结束后,督导组应及时反馈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㈤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整顿抽检方案》规定的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食品抽检工作。
  
  ㈥各地、各有关部门须在2010年1月5日前将2009年度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总结报送至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在2010年3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和抽检总结报送至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附件:1.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情况调查表
  
  2.食品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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