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9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4.3 发生ⅲ级农作物有害生物或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灾害时,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发生种类、发生范围、受害程度、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市应急防控指挥部要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同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4.4.4 发生ⅳ级农作物有害生物或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灾害时,县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发生种类、发生范围、受害程度、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防控指挥部。县应急防控指挥部要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应急防控指挥部,同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4.5 应急处置
  
  4.5.1 对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启动应急响应后
  
  省指挥部要立即组织现场工作组前往灾害发生地,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对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开展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应急防控指挥部一是划定防控区域;二是因地制宜确定采用何种生物、物理、化学和机械等治理技术;三是应急调拨所需防控物资;四是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五是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和广大农民开展防控,将农作物有害生物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5.2 对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灾害启动应急响应后
  
  省指挥部要立即组织现场工作组前往灾害发生地,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对农业外来生物灾害开展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应急防控指挥部一是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疫区和监测区;二是对疫情发生地边缘200米区域内实施全封闭隔离,切断一切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三是在疫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对外运的种子(苗)、花卉、盆景、草皮、介质等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检疫合格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对未获得植物检疫证书或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禁止外运,严防疫情扩散;四是对疫区内有外调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物流集散地进行物流摸底调查,重点检查外调货物及其包装物是否夹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时处理;五是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传播和危害特性,采取以检疫措施、农业措施、物理、生物、药剂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和广大农民开展疫情扑灭,将农业外来生物入侵造成的损失压低到最小程度;六是对疫区和监测区疫情变化情况实施24小时监测,做好疫情监测记录,每天向上级应急防控指挥部上报监测信息。
  
  4.6 应急结束
  
  农作物有害生物或农业外来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行动得到有效控制或危害因素消除后,各级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各级应急防控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请示,同意后,各级应急防控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行动。
  
  ⅰ级和ⅱ级农作物重大生物或农业外来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ⅲ级和ⅳ级农作物重大生物或农业外来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结束后,市、县应急防控指挥部应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指挥部要会同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农作物有害生物灾情的起因、应急防控行动开展情况、应急防控效应、灾害损失、责任、经验教训和生产恢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农业部。同时,抄送发生地人民政府。
  
  5.2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地积极稳妥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于突发性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生物入侵造成农业损失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灾后生产计划,积极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时,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及劳务、物资征用等,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在应急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