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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承接布局 根据全区产业规划布局、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综合成本优势,承接发 展传统支柱和特色产业,引进培育优势和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聚。
  
  贵港、玉林、梧州、贺州市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加紧编制实施“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进行科学的产业合作与分工,以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的园区为载体,加快与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市场对接,率先建成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基地。
  
  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要在加快培育形成石化、钢铁、林浆纸、电子、能源、海洋、港口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方面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在大型专业园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上取得突破。
  
  柳州、桂林市重点承接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石化和相关传统产业,加速形成先进制造业基地,建成若干个工程机械、汽车 及零部件企业集聚发展的专业园区;大力引进医药、电子信息、食品、有色金属等优势产业,形成数个特色鲜明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百色、河池、来宾市通过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以铝、锌、铟工业为主的有色金属和锰业加工产业园区,发展以茧丝绸加工为主的产业转移专业园区。
  
  崇左市以发展糖业和锰工业为主要方向,以建设面向东南亚的保税物流区为载体,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承接发展外向型加工贸易产业。
  
  四、工作重点
  
  (一)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以管理科学规范、体制机制先进、基础设施完善、产业规划合理、功能定位准确、服务体系健全为目标,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产业集聚、可协调持续发展的产业转移园区。有发展潜力和条件的县(区)要规划建设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园,不断拓展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空间。
  
  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开发,推行园区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鼓励各地、各工业园区与发达地区的政府、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合作,整体开发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鼓励本地工业发展条件较差的县(区)政府或企业按市场导向和产业规划要求在自治区内异地兴办园区;积极发展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二)打造国际性现代综合交通物流体系。大力引进国家、金融机构和地方资金,允许社会、境外资金参与,以连接区外高等级公路、高速铁路为核心,以完善区内各种等级公路网络、航道、码头、车站和海港空港建设为重点,以海关口岸、物流仓储中心、工业原料配给市场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加工贸易区的规划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和完善以北部湾出海通道建设为重点的沿海工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东接粤、港、澳,西 联滇、黔、川,北通湘、鄂、赣,南抵东南亚的国际性和现代化的综合交通物流体系,创造产业转移和发展的大环境。
  
  (三)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并狠抓落实,建设一支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推进政策、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 限,全面推进项目集中办理和审批工作,实行项目办理“一站式” 服务。全面清理行政和事业性收费,严禁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展对我区政务环境的科学评价及调查工作,准确掌握我区政务环境的实际状况,积极构建承接产业转移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构建投资者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加快规划建设为园区和企业配套的商住、服务、生活区,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向园区聚集。建立重点转移企业和项目的联系、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努力营造重商、 亲商、助商、护商的良好氛围,积极制定灵活、实际、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产业转移企业员工及家属学习、文化娱乐、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生活的良好环境。
  
  五、政策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工商、质监、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对实际投资额达 1 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当地政府可承担部分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减轻企业和投资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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