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保障项目用地。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产业转移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3.调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照东部发达地区的最低收费标准,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调整我区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收费标准。
  
  4.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从每年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国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提有关专项资金后,其余资金可通过支出安排用于园区建设。对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
  
  5.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的建设、生产用电。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区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为产业转移项目争取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用电成本。
  
  6.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 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 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对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的多层标准厂房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7.营造良好的通关和转关环境。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加快电子口岸、“无水港”建设步伐,为企业产品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建立区域申报平台,推行“选择申报、多点放行、统一平台、区域联动”的模式,方便产业转移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间快速通关和转关。
  
  (二)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利用全社会各种资源,鼓励多种投资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道路、水、电、通讯为主的基础设施,及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点支持发展速度快、承接项目多、发展前景好、产业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大的园区建设,迅速提升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档次。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 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企业。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 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产业转移及项目建设的支撑体系,加大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财政贴息。对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县两级全额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在新投产和新扩建企业增加上缴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
  
  (四)拓宽融资渠道。继续推广完善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为主体的园区融资模式,允许将政府投入园区的发展建设资金注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作为资本金,将园区的国有土地等国有资产注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增强其融资能力,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控股、参股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融资及开发的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产业转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转移项目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