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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借贷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市成立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大力吸收有担保需要的商会、企 业、个人注入资本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宽广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企业成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公司及服务机构, 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及借贷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借贷体系。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按担保总额的6‰给予风险补偿。
  
  (六)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主动向产业转移企业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引导产业转移企业 自主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积极指导协助产业转移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资格确认,鼓励和支持产业转移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和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研究;支持鼓励产业转移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
  
  (七)为转移企业提供人才和用工保障。做好承接产业转移企业需求的各类人才的引进,指导推进全区各级各类人才市场建设。高等院校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培养一大批懂管理会经营的企业管理队伍。鼓励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积极拓展符合企业用工 需求的专业,通过校企联合和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我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满足转移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转移企业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八)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人才培 训、法律服务、劳动用工、人才引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质检中心,加强公共服务技术检测平台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建立激励机制。
  
  1.投资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 的产业转移项目,政府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我区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 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企业。
  
  2.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产业转移项目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组织,统一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在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干部奖惩。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开拓创新、绩效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工作推进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损害投资环境的干部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和干部,要给予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订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应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宣传、系列宣传、重点宣传、专题宣传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 大力宣传我区的区位、资源、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优势,以及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进展情况,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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